日前,河北省公安廳刑事警察總隊(刑事偵查局)原總隊長(原局長)王星亮(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星亮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唐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星亮利用擔任保定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河北省公安廳刑事警察總隊(刑事偵查局)總隊長(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