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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研究
更新觀念 轉變思維 適應辦案新模式
時間:2017-08-30  作者:施晶宇  新聞來源:河北法制報 【字號: | |

  檢察機關施行司法責任制辦案新模式,需要我們更新觀念,轉變思維,按司法規律辦事。

  長期以來,在一些地方由于干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科學,干部用權特別是獨立用權出問題較多,導致我們對待干部、使用干部,擔心有余而信任不足,人為管控有余而放手不夠,這樣可能因噎廢食地避免了一些問題的發生,但也戕害了干部創新工作激情和責任感,降低了工作效率,也必然形成事后責任不清、無法追責。傳統的司法辦案“三級審批”模式,就是這種意識的產物。而司法責任制辦案模式改革,首先是放權,將案件決定權給辦案者,“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凸顯辦案人的辦案主體地位?,F在有些干部,一提到辦案責任制,首先想到的是對辦案人的案件決定權如何管控。要管控就得強調領導層層審核把關,就得對辦案程序環節加強所謂內部監督制約等等,致使新的辦案模式徒具形式,實質又回到原來“承辦人辦案,部門審核,領導決定”的老路上去。不少地方司法責任制辦案新模式下,各業務部的部長仍然行使案件審核權,辦案組的主任檢察官成了新的行政審批層級,這個現象有悖司法改革的本意。

  司法辦案責任制背景下,從尊重司法規律、按訴訟規律辦事的角度看,強調對辦案程序流程的管控,但不能搞“靶向案件實體”的所謂“領導審核把關”“內部事中監督”。對檢察官行使檢察權的監督,應重在對發生問題檢察官的事后懲戒。對檢察官辦案過程,應加強履職保障。前些年,有些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借口“保護干部”“防患于未然”,搞“關口前移”,對辦案過程采取亦步亦趨式“跟蹤監督”,大大挫傷辦案人的工作熱情,影響了正常的辦案秩序,嚴重分散了辦案人的工作精力,消耗了對犯罪活動查辦的力量,降低了辦案效率。司法辦案講究親歷性,過程復雜。所謂管控“關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讓問題不發生”,只是個“美麗傳說”。司法領域,嚴肅懲戒使之“不敢腐”,比加強所謂管控使之“不能腐”有效在前。再者,“誰辦案誰負責”的辦案責任制,實現了辦案人與責任人的統一,消除了“個人辦案集體擔責”“下級辦案上級擔責”等責任不清現象,這本身就是對辦案人最大的用權約束。實際上,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辦案責任制的實施,在極大地提升辦案人的自我約束和正當用權的自覺性。因此,施行司法責任制辦案新模式,我們應當更新觀念,大膽“放權”。

  司法辦案責任制對我國社會制度文化可能有潛在的不適應性。多少年來形成的司法行政化,即使在檢察辦案新模式的頂層設計上,完全去掉了“行政化”,而在工作安排、人事組織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方式,也會對檢察辦案產生一定影響。檢察機關實行“去行政化”的檢察權運行新機制改革,要經歷一個與社會制度文化磨合的時期。要縮短這個磨合期,需要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檢察機關領導干部,轉變思維,按司法規律辦事,有意識地為檢察官辦案,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

  司法責任制新辦案模式的運行,還會受到國家法治狀況的局限。全面法治建設還剛剛起步,人們的法律意識、法律信仰、法律文化水平離法治社會的要求還很遠。司法在我國社會還沒有應有的權威,司法公信還有待大力度提升,加之我國司法資源配置的有限性,使得司法機關執法個體的責任能力較弱。換句話說,執法個體履職應有的作用還不能得以充分發揮,以致司法機關常常不得不以行政的方式聚合整體優勢,以抗衡來自社會某些個方面對司法、法律的不尊重和干預。強化檢察機關一體化辦案機制,實行案件領導決定和集體決策,以增強檢察執法個體辦案能力,抵御社會不正當干預,在目前法治現狀下有其存在合理性。司法辦案能否真正去“行政化”,能否真正突出辦案人主體地位,司法責任制能否真正落實,這都與國家法治建設息息相關。所以說,司法責任制改革不是獨自司法機關的事,司法責任制辦案新模式的良性運行,需要全社會特別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樹立法治思維,按法治規律辦事,共同創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社會環境。

 ?。ㄗ髡呦岛馑腥嗣駲z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全省檢察機關第一期新入額高級檢察官培訓班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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