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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研究
構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動檢律關系的有效途徑
時間:2017-11-27  作者:蘇喜民  新聞來源:河北法制報 【字號: | |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2014年提出要著力構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動檢律關系。筆者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探索構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動檢律關系的三個有效途徑。     

  途徑之一:檢察官和律師都要信仰法律職業共同體是意識基礎     

  第一,要求檢察官、法官、律師之間對檢律、檢法關系達成共識,即共同構筑既相對又相容、既相互競爭又相互支持的和諧關系。     

  第二,要求有堅守法律信仰、弘揚法治精神、共同追求法治夢想、致力于司法公正的認同感。     

  第三,堅持以事實為根據,堅持客觀事實至上、案件證據至上,都要嚴格遵守法律職業道德規范,共守法律道德底線,都要以法律為準繩,保證在每一件案件中都能體現出公平正義。但是檢察官和律師都要堅持各自的原則,不能搞無原則的配合。     

  第四,探索檢察官和律師之間的人才互換機制,應該有人員互換的空間,才能讓檢察官、律師有機會全面體會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本質要求。     

  第五,隨著檢察機關著力強化檢察隊伍職業化建設進程,不斷提升檢察官隊伍素質的同時,律師也要強化專業化建設,使二者的素質相匹配,以更好地適應法律職業共同體對檢察官、律師素質的新要求。     

  途徑之二:建立健全律師的依法執業保障機制是權利基礎     

  第一,發揮案管機構作用,保障律師閱卷權和知情權的實現。     

  第二,落實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保障律師會見權和調查取證權的實現。     

  第三,賦予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     

  途徑之三:建立平等交流機制是制度基礎     

  第一,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制度和工作會商的聯席會議制度。檢察院和律師雙方的業務資料、刊物、信息等可通過適當途徑交換、共享。雙方可通過加強研討活動,解決雙方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提高檢察官與律師的業務能力,豐富檢察官與律師的知識結構。     

  第二,落實偵查終結前、捕前、訴前、死刑復核階段聽取律師意見制度。聽取律師意見貫穿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偵查終結、審查起訴等各個重要訴訟環節。     

  (作者單位: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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