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家小區的電梯里、房屋外墻上
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廣告牌
這些廣告收入去哪兒了呢
實踐中這部分收益歸屬問題一直有爭議
多數是物業公司和廣告公司
直接簽訂協議并收取、管理廣告費
而業主很難獲得這部分利益
今天,我們打開民法典
解讀針對小區共有部分收入
提出的一些新內容
讓大家以后的維權有法可依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