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
很多人愛養貓養狗養寵物。
但飼養動物引發的糾紛卻時有發生,
烈犬傷人、不牽繩遛狗,
驚嚇或咬傷老人和兒童......
這些事件中,
動物飼養或管理人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具體責任應當如何判定呢?
怎樣防止動物致人損害危險的發生?
今年全國兩會審議通過的民法典
進一步規定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讓我們打開民法典,
一起來詳細解讀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